?特殊管辖权
1966 年,美国学者麦伦和特劳特曼主张将管辖权分为一般管辖权(general jurisdiction)和特殊管辖权(specific jurisdiction), 2 联邦最高法院则在1984 年的南美哥 伦比亚纳西雷尔斯直升机运输公司诉霍尔(Helicopteros Nacionales De Colombia, S. A.
?特别管辖权
...实,对这个标准理解出现了偏差,从而造成这一标准被机械、僵硬地适用;还有一些法官会将只适用于特别管辖权(specific jurisdiction)的强弱渐变规则扩展至普遍管辖权(general jurisdiction)的分析,夸大了互联网的作用从而造成被告在法院管辖地面临滥诉的危险。
?特别管辖
5jurisdiction)及特别管辖(specific jurisdiction)。应注意者,此二种管辖皆 ,即被告与该州有足够针对外州之被告而设。
区专有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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