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的法律体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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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特殊法理学
...英国分析法哲学很少涉及对司法过程的研究,边沁、奥斯丁和哈特都把普通法的司法理论归入特殊法理学(particular jurisprudence)而不是一般法理学(general jurisprudence)的范畴, 因为诉讼、法官和法院是经由具有历史偶然性和文化特殊性的方式而制度化的,...
?以及特定法理学
...径直而且严格使用‘法’一词所指称的规则,这些规则,构成了普遍法理学的真正对象,以及特定法理学(particular jurisprudence)的真正对象。”紧接着在20世纪前期,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则公开高举纯粹法学的旗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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